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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29
阅读量:4781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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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8-054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下午2:3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星期三)15:00至2018年6月28日(星期四)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何锐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26,885,97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2.83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26,430,27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4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455,7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926,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3%。

5、公司副董事长苏斌先生、董事陆奕燎先生、独立董事周琪先生、独立董事李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中国证券报记者、证券时报记者及证券日报记者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6,3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5%;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5%;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7,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95%;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400%;

弃权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6,3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5%;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5%;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7,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595%;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400%;

弃权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9,5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8%;

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30,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81%;

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319%;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6,5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5%;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27,4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00%;

反对19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400%;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7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66,931,157.38元。经审计,2017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826,097,597.70元,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2,609,759.77元后,母公司本年未分配利润为743,487,837.93 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864,121,828.72元,减去母公司分配的2016年度利润295,022,270.20元后,2017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12,587,396.45 元。

公司决定以2017年末总股本1,475,111,3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24,524,497.2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3,988,062,899.23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709,6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0%;

反对176,3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50,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5226%;

反对17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4774%;

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审计委员会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17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9,3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8%;

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2%;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30,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76%;

反对19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319%;

弃权2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26,689,376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8%;

反对196,6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1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36,730,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4676%;

反对1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324%;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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