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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1
阅读量:924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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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22-072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

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616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8,506,681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其中,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披露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2022929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本次减持计划自202277日实施以来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复星集团已合计减34,038,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022108日,公司收到复星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截至告知函出具之日,复星集团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复星集团于202277日至 202210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4,038,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元/股)

减持股数(股)

减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集中竞价

2022.7.7-2022.8.15

7.41

14,751,087

1.00

大宗交易

2022.7.28-2022.9.27

6.51

19,287,000

1.31

合计

34,038,087

2.31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

比例(%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股份数

152,709,720

10.35

118,671,633

8.0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2,709,720

10.35

118,671,633

8.04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相关方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相关方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复星集团将根据市场行情、公司股票价格等因素选择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具体的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也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复星集团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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