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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8-10-10
阅读量:518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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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8-072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8年10月9日(星期二)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文件已于2018年9月3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董事。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会议由董事长何锐驹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修订)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以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条目

原条款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投资总监及人力资源总监。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投资总监及人力资源总监。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纪委书记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发生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二)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二)或(三)款标准的,适用本条(二)或(三)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二)或(三)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集团财务部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委托理财授权期限到期前,对下一授权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编制委托理财请示报告及相关议案,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最后将经集团领导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请示及议案提交给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批委托理财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党群工作室作为工作部门,开展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履行党的纪律审查和纪律监督职责。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门;公司纪委设纪检监察室作为工作部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党委的职责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履行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营班子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公司党委对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按程序进行决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公司纪委的职责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研究其他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2018年第11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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