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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7
阅读量:476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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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7-053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3: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3:00至2017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何锐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41,468,64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823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34,742,728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67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6,725,91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0%。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571,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9%。

5、公司副董事长苏斌先生、董事陆奕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何清先生、独立董事李萍女士、监事陶兴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资总监陈晓鸿先生出差在外未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1,297,543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18%;

反对171,1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18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52,400,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9.6745%;

反对17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3255%;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7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七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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