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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债券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7-06-23
阅读量:424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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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司债券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7-032

债券代码:112212         债券简称:14中山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公司债券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7月3日支付2016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的摘牌日为 2017年6月29日,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30日,兑付兑息日为2017年7月3日。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发行的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期满三年。根据《中山公用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期债券将进行本息兑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中山债(112212

3、发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5.75%,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

5、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473

2)付息日: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评估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7、担保情况: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9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兑付方案

根据《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5%,每手“14中山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4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实际每手兑付本息为人民币1,051.75元。

三、本次债券付息兑付债权登记日、付息兑付日

1、债券摘牌日:2017629

2、债权登记日:2017630

3、付息兑付日:201773

本期债券摘牌日及债权登记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制定,时间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2017629日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本期债券将于到期前2个交易日摘牌,即于201762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五、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76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中山债”持有人。

六、付息兑付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权的兑付、兑息。在本次兑付兑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登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登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兑付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七、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630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14中山债”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于本次债券付息兑付日(201773)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信封上请注明“14中山债所得税资料”,邮寄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财务部,联系人:李艳霞,咨询电话:0760-88380016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所得税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权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八、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锐驹

联系人:曹晖、申瑾

电话:0760-883311890760-89889056

传真:0760-88830011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28403

2、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期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 但超、刘建

联系电话 : 020-87555888

邮政编码: 510075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

邮编:518038

九、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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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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