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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0
阅读量:471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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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6-028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15:00开始;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星期一)15:00至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六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陈爱学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44,893,96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055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934,376,54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42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数共10,517,422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0%。

4、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867,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1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年审会计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09,94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8%;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7%;

弃权354,12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18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3213%;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1154%;

弃权354,1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3%。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09,94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8%;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7%;

弃权354,12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18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3213%;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1154%;

弃权354,1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3%。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09,94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8%;

反对1,307,3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384%;

弃权376,72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39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18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3213%;

反对1,3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0795%;

弃权376,7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992%。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09,94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8%;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7%;

弃权354,12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18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3213%;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1154%;

弃权354,1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3%。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125,06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28%;

反对1,768,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87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098,5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1863%;

反对1,76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8137%;

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015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484,429,654.74元。经审计,2015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371,764,369.10元,根据《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37,176,436.91元后,母公司本年未分配利润为1,234,587,932.19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2,579,069,385.91元,减去母公司分配的2014年度利润233,604,964.50元后,2015年度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580,052,353.60元。

公司拟以2015年末总股本1,475,111,35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42,533,405.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3,137,518,948.30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将于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

(六)审议《关于<审计委员会关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15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81,56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94%;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7%;

弃权282,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255,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4352%;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1154%;

弃权282,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4494%。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943,209,94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18%;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7%;

弃权354,12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数的0.0375%。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61,183,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97.3213%;

反对1,3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2.1154%;

弃权354,12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0.5633%。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古勇、郑建威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中山公用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六年四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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