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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专栏:临时公告
发布日期:2015-07-07
阅读量:388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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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编号:2015-051

债券代码:112212          债券简称:14中山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3日支付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5.75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日,凡在2015年7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5 年7月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代码:112212

债券简称:14中山债

3、债券利率、期限及规模:

本期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为5.75%,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发行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

4、债券起息日、付息日、付息方式:

(1)起息日:2014年7月3日

(2)付息日: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3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3)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之和,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持有的本期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5、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评估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6、担保情况: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9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3年期品种债券“14中山债”的票面利率为5.75%,本次付息每10张“14中山债”派发利息人民币5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51.75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权益登记日:2015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3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2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2015年7月2日(含)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代扣代缴具体安排如下:

(1)截止 2015 年 7 月 2 日深交所收市后持有“14中山债”的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请在本次债券兑息日(2015年7 月3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14中山债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财务部确认。

账户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分行

账户号码:44001780352051335132

咨询电话:0760- 88380016

咨询人: 李艳霞

邮寄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

邮政编码:528403

(2)请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填写完毕的附件表格《“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需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信封上请注明“14中山债所得税资料”

(3)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次债券兑息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请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及划出税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如有)由上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权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绮丽

电话:0760-89886813

传真:0760-88830011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北座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528403

2、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期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 但超、刘建

联系电话 : 020- 87555888

邮政编码: 510075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 李燕群

联系电话:0755- 25938072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邮编:518031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

14中山债”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别(地区)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

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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