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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五期
专栏:专题活动
发布日期:2020-04-27
阅读量:1104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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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五期


来源:上交所
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为 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活动之一,为配合活动宣传,向投资者普及新《证券法》知识,我们推出了“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今天是第五期。
一、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二、如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哪些主体可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四、新《证券法》对于先行赔付有何规定?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五、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有何规定?
  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派生诉讼时,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六、新《证券法》如何探索建立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七、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八、新《证券法》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
  新《证券法》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等。
九、新《证券法》如何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十、新《证券法》如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等。

上一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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