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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三期
专栏:专题活动
发布日期:2020-03-18
阅读量:10218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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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第三期


来源:上交所
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作为 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活动之一,为配合活动宣传,向投资者普及新《证券法》知识,我们推出了“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今天是第三期。
一、新《证券法》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有何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二、新《证券法》对于计算机程序化交易有何规定?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 新《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四、如何处理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交易的证券?
  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五、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新增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六、新《证券法》对于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操纵手段范围,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七、新《证券法》禁止哪些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新《证券法》将此类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
八、若有如上情况,是否承担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 新《证券法》对于传播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媒介有何规定?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十、新《证券法》对账户实名制有何规定?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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