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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项目尽快实施,广州推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组合拳”
专栏:业界观察
发布日期:2020-03-17
阅读量:3417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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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服务的通知》,从简化流程、改进形式、加强服务等方面提出13项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表示,将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受理申请后30个工 作日内完成评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此举是为了防止土壤污染的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出现了评审流程比较多、耗时较长的问题。为此,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共渡难关,出台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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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块现场踏勘 ▲某地块评审会现场

       简化调查评审范围只有4种情形仍需评审
       将需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范围简化为4种情形。其余情形免于评审管理,但相关责任人应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密切注意,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这对非重点行业企业工业用地转化为商服、交通等用地,将大大缩短时间。
       仍需进行评审的4种情形:
       1. 建设用地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

       2.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3.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4. 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印染、汽车拆解、造船、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用地,其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疫情期间保障正常评审全力推动“不见面”评审

       为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确保正常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全力推动“不见面”评审。推出系统上报、材料邮寄、网络沟通、电子公文等多种措施,并将专家集中评审会改为函审、视频会等形式,现场踏勘可采用信任评审。

       申请人可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材料邮寄至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将调查报告等电子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受理日期按收到邮件并完成系统上传时间计。疫情期间,评审工作中的专家现场踏勘环节,可实施信任评审。由申请人根据评审需要,提供地块及周边的现场视频、图片、文字等资料。申请人须对现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推动实施全年优化评审

       为减少疫情带来的影响,推动实现我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市生态环境局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对于情况清晰简单、土壤污染风险较小的地块,评审时还可视情简化或免于专家论证环节。对满足条件的农用地,可实施承诺评审,直接回复评审意见。 

       完善长效服务机制

       为推动我市当前和今后的高质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试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预约评审,最大限度缩短该环节的耗时。对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取消现有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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