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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写入决定意义重大
专栏:业界观察
发布日期:2019-11-19
阅读量:2659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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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对“损害赔偿”有几处着墨,意义深远。
       从2015年局部试行到2018年全国试行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进展,不过现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深刻的问题。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写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再度彰显了党中央对“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态度,为今后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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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7年5月,他主持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强调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7年8月又亲自主持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把这项改革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要求,全力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也是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明确授权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压实了地方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以追究损害责任为导向,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充分体现了后果严惩的制度内涵。同时,这项改革以民事法律手段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是对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必将形成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非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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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也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了违法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义务,强化了对修复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增强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实效,切实保障了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工作者的初心和使命就是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的需求,要更加牢固树立“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的理念,以改革的实效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现在距离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标,已经时间不多了。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肩负着重要使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使命光荣,要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作为新的起点,不断以案例实践推进改革,圆满完成党中央赋予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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